日前,國務正式頒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人員、設備、預案等方面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各領域作出規定。
《條例》規定: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微型企業除外,但依然負有相應義務),同時應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并保證正常運轉;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至相關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同時,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條例》還規定了法律責任的適用: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